2024年法考《商经知》考前N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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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1)情形:①人格混同;②过度支配与控制;③资本显著不足
【注意】①仅逃避债务的特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②特事特办,个案否认,不能一概否认
2)横向人格否认: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
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
公司的担保
外保(非关联担保) 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
内保(关联担保) 股东会决议
【注意】①对内担保表决时接受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回避(其他过半数通过)
②越权担保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生效;债权人恶意,担保合同无效。
善意=不知+对相关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决议伪造、签章不实等实质理由不可抗辩)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责任
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①发起人;或②公司
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公司(但股东谋私利且相对人知情的,公司不担责)
发起人履职致人损害:①成立后公司担责(可追偿);②未成立发起人连带
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连带(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性质)
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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