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4法考《客观卷二》答疑精华笔记
2024法考《客观卷二》答疑精华笔记
《客观卷二》答疑精华笔记
《民法》
1、遗嘱监护
【解答】
能够设定遗嘱监护的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被监护人父母在设定遗嘱监护时必须具有监护人资格;
遗嘱监护既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也适用于成年人监护;
在遗嘱监护的情形下,所指定的监护人不受《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关于监护人范围及顺序的限
制;
遗嘱监护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担任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要件。
2、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解答】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原因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具体包括:
(1)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原因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资格恢复的条件: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且仅适用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两类自然人,一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
是被监护人的子女;
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
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不存在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
3、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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