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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核心法条汇总

作者:233网校 2019-09-12 09:14:00
导读:还在为主观题不知道背诵哪些法条而发愁吗?收藏这篇干货,民法核心法条带你一网打尽!
  • 第1页:民法总论、物权法

    民法学习攻略法考备考交流群:826561625

      一、民法总论

    1.【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
    第 7 条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
    第 143 条

    3.【虚假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
    第 146 条

    4.【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
    第 172 条

    二、物权法

    1.【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
    第 15 条

    2.【事实建造】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
    第 30 条

    3.【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
    第 34 条

    4.【物保与人保并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
    第 176 条

    5.【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
    第 18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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