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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年法考主观题:民诉法核心法条汇总

作者:233网校 2019-09-18 09:40:00
导读:民诉法主观题基本都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识记与应用,熟记法律规定就能获得正确答案。以下是民诉法核心法条的汇总,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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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2.【一般地域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4.【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5.【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6.【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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