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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关于监护制度,你需要知道这些知识点

作者:233网校 2019-10-21 17:23:45
导读: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法考中,对监护制度主要考查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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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引入

王某是小红(女,未成年人)父亲。作为监护人,王某长期对小红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强迫其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了小红的休息、学习。

同时,王某还怠于履行其监护职责,放任妻子潘某对小红进行暴力殴打,并导致小红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

小红孤苦无依,只能找当地居委会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居委会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那么,王某能否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当地居委会又是否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呢?如果被撤销,王某还需要支付小红的生活费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中的监护制度。

二、知识精讲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

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而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必须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

(二)监护资格的撤销

1.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③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

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联、残联、未成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②如果上述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提出申请。

所以,小红父亲王某因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小红身心健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

同时,小红住所地的居委会属于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的组织,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因此,王某即使被撤销了对小红的监护人资格,但作为其生父,王某依然要承担支付小红生活费的义务。

(三)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一经恢复,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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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第36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36条第二款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第37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38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四、真题演练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选项A正确。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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