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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之民法(5月10日)

来源:233网校 2020-05-09 15: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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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模拟题一

张某怀孕期间,其丈夫李某因公殉职,留下房产、存折若干。在分割李某遗产时,李某的哥哥大李不满分割方式而推打张某,导致张某有早产迹象。后张某生下一男孩小张。关于小张的权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在遗产分割时小张还未出生,所以小张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B.小张出生后能够继承部分遗产

C.大李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张某怀孕期间,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小张不能够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大李推打张某,导致有早产迹象,胎儿受到了侵害,因此在小张出生后,张某可以向大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胎儿利益的保护。 AB选项,《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分割遗产的时小张还未出生,但涉及到遗产继承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小张出生后继承该部分遗产。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CD选项,如上,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如果胎儿受到侵害,则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因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在出生之后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权利,加害人不能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为事由进行抗辩。张某怀孕时遭到大李的侵害,导致胎儿受到损害。小张出生后,张某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加害人大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大李不能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为事由进行抗辩。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法考民法模拟题二

张某将自己的一部电脑借给李某(12岁)使用,李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亦不知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电脑。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王某间的买卖的合同无效

B.李某、王某间的买卖的合同效力待定

C.张某无权请求王某返还电脑

D.张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李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李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李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物权法领域,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条件下,对王某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张某的所有权的保护。但是,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无权处分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善意的王某不能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综上,应认定李某、王某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王某不能善意取得,张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电脑,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法考民法模拟题三

张某与陈某均为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者约定,如果张某教陈某打英雄联盟,陈某就送给张某一个遥控飞机。因长时间上网,导致张某心肌梗塞死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陈某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B.陈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C.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D.张某与陈某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与陈某均为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二者之间的约定无效。对于张某的死亡,陈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A、B选项错误,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四

小甲九岁,父母去世后,为其遗留了一笔财产,并由其祖母乙作为小甲的监护人。一日,小甲放学后与同学丙(9岁)打架将对方打骨折,丙的父母将其诉之法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中,丙的父母为原告,乙为被告

B.本案中,小甲对丙的损害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C.本案的责任承担,应先用小甲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受害人自担风险

D.本案的责任承担,应先用小甲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承担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小甲与丙均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只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故A选项错误,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小甲自己有财产,赔偿时应先以其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乙承担,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应注意的是:B选项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与D选项其后财产的具体支付顺序并无矛盾,两者在实践过程中实为一个递进的过程。

法考民法模拟题五

下列哪些情形中监护人的行为有效?

A.童星小杨收入颇丰,其母亲以小杨的名义向慈善机构捐赠10万元

B.14岁的小张打算出书,与出版方发生纠纷,其母亲代理小张出庭诉讼

C.10岁的小王在钢琴比赛中获奖,得到一笔较大奖金,小王的父母将奖金全部投入股市

D.8岁的小李与小明玩闹时将小明眼睛打伤,小李父母赔偿小明的各种治疗康复费用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选项,其中“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指客观上确实为被监护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一些人气、名声等无形的精神利益。因此,小杨的母亲以小杨的名义捐赠的行为无效,A选项不当选。 B选项,《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小张的母亲代理小张出庭诉讼,是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其行为有效,B选项当选。 C选项,小王父母购买股票的行为存在风险,不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其用小王奖金购买股票的行为无效,C选项不当选。 D选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李造成小王损害,侵权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行为有效,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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