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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真题及答案(回忆版)⑥

来源:233网校 2022-04-30 00:00:00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汇总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回忆版),供考生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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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银鑫公司为一家从事口罩生产与销售的公司,执行董事为古某,任某为其股东之一。同时,任某为旭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旭威公司也从事口罩生产与销售。2021年7月,鉴于银鑫公司三年未向股东分红,任某向古某提出,要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材料。以下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鉴于银鑫公司与旭威公司间的实质性竞争关系,任某不得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B、鉴于银鑫公司与旭威公司间的实质性竞争关系,任某不得查阅和复制银鑫公司的会计账簿

C、银鑫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都不允许任某进行查阅和复制

D、当古某未妥善保存银鑫公司的文件材料时,任某可要求查阅银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此类文件和材料,只要提出查阅请求,公司均应允许。故ACD错误。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要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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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荷兰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中国乙公司,买卖合同订立时,该批货物载于由荷兰鹿特丹开往大连的韩国靖远号远洋货船上,乙公司就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纠纷诉至某法院,关于变更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

B、若双方协议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C、若双方没有约定,适用韩国法

D、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故只有B项正确。

28、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取CIF(汉堡)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运输并向丁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数次损失。第一次因为遭遇风浪损失了部分货物,第二次因为工人检修船舶电路又造成了部分货物损失,第三次因为忘记给货舱通风造成部分货物受潮受热。根据我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对第一次损失承担责任

B、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对第二次损失承担责任

C、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对第三次损失承担责任

D、应当由甲公司负责该批货物的保险费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承运人一共有十二项免责事由,可以总结为四个方面:(1)航行或管船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免责;(4)民法的一般免责事由(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活该、公权力介人和不关我事)。题目中只要有“为了船”“维修船”等字样,就是管船;其余则为管货。平安险的主要内容是:(1)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2)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赔;(3)共同海损造成的损失=赔。“船外海上”即平安险只赔偿船外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一看到损失由船内风险造成,肯定不赔。A项涉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承运人对自然灾害免责,不赔。平安险下保险公司对于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不赔,故A项错误。B项涉及承运人管船过失造成的部分损失。承运人对管船过失免责,不赔。平安险下该损失由船内风险造成.保险公司也不赔,故B项错误。C项涉及承运人管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管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平安险下该损失也由船内风险造成,保险公司不赔,故C项错误。D项中的保险义务,术语为CIF,甲公司作为卖方有购买保险并付费的义务,故D项正确。

29、甲、乙是大学室友,关系密切。乙遭遇金融危机导致生活潦倒,甲与其妻子商议后,决定赠与其一套房屋。但为了避免他人议论,于是与乙商定,对外宣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甲、乙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办理过户登记前甲享有任意撤销权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办理过户登记后,甲、乙酒后发生口角,乙过失致甲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

D、在C项情形下,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的继承人在撤销合同后,均可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真实的意思是赠与,且无不合法之处,故赠与合同有效,且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A项正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串通虚伪的意思,表示此合同无效,故B项正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题中,如果受赠人乙致甲死亡,此时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故C项正确。在甲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将赠与合同撤销后,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甲在撤销后,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故D项错误。

30、张某系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但张某表示反对。虽然其他合伙人作出了对张某的除名决议,但因张某的反复抗议,除名决议虽送达张某但合伙企业并未完成合伙协议的变更登记。张某此后仍然代表甲普通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2021年,因经营困难,甲普通合伙企业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上除张某外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名决议一经送达即对张某发生效力

B、除名作出后暂不生效,须法院确认不支持张某异议后方可生效

C、解散决议作出后,即应由执行合伙人负责清算

D、解散决议由于张某异议而因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生效力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题中,张某系普通合伙人,且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属于可以决议除名的情形,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即可做出除名决议。除名决议在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据此,合伙企业解散决议作出后,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执行合伙人并非当然的清算人,因此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本题中,张某已经被决议除名且除名决议已经送达,因此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张某已不具备合伙人资格。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已经由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因此解散决议生效,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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