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真题

22延考地区法考客观题《卷二》真题及答案(3)

来源:233网校 2023-02-27 09:47:33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

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2月25,26日法考延考地区部分回忆版客观题真题在线更新~敬请关注!

手机扫二维码
法考马上估分>>

债务人在受理破产6个月前1年内跟供应商签了6折的买卖合同,个别清偿了还有3个月未到期的银行债务(银行债权在破产受理3个月前到期),管理人要撤销这两个行为:

A.供应商的合同撤销后可转为共益债务

B.供应商是正常的商业买卖合同不可撤销

C.对银行的个别清偿可撤销

D.银行的债务在破产受理3个月前已到期不可撤销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A、B选项,根据《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其中,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债务人在受理破产1年内跟供应商签了6折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B选项错误;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11条,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正确。 C、D选项,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不可撤销,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33网校在线更新部分2月25,26日法考延考地区回忆版客观题~敬请关注

插入模块
2023年法考至尊班

2023法考至尊班新考季火热招生:班主任全程陪伴小班督学辅导、八科应试实力派讲师录播+直播双重锁分、4轮复习体系主客一体顺利突破合格线!

点击购买,取证不等待

第一轮复习:【全科基础巩固理解专业概念,训练法律逻辑,形成法律思维
第二轮复习:【刷题强化记忆以题带点,强化巩固考点,归纳总结每个考点出题方式,掌握答题技巧
第三轮复习:【高频考点带背集中攻克高频得分考点,考前15页纸+音频磨耳朵,达到背诵的熟练度
第四轮复习:【主观题专项冲刺考前1个月冲刺接力,集中突破主观题知识点,掌握主观题锁分技巧,硬核通关
4轮授课体系主客一体,跟着老师学,早日通过考试

备考工具:电子法条查询系统】【备考刷题APP下载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资料免费下载

相关阅读 法考 23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