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真题

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4)

来源:233网校 2023-03-01 08:28:41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插入模块

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定要格外重视,233网校整理了近五年的法考真题分享出来,大家跟着一起,来完成今日法考回忆版真题的刷题吧!

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68、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解析: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故AD项正确,B项错误。 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C项错误。

6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

C、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B,C,D
甲乙共同抢劫既遂后,乙利用抢劫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杀死丙,因甲乙前面的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甲有阻止乙杀死丙的义务,甲能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主体是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B选项中,甲的妹妹没有扶养义务,但其帮助甲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 先前行为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即合法行为也可以构成现行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当行为人发现自己的追赶行为给小偷制造了生命危险,则有作为义务,能够救助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 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D项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出于故意,且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就算被摔当时送了医院也救不活),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

70、甲用乙的淘宝账号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甲自己的银行卡付了款,留的是自己的号码。手机卖家核实信息时,按照淘宝账号信息打电话给了乙,乙骗商家说手机是他买的,并告知商家更改收货地址,商家把手机发货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乙欺骗商家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只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如果持B选项的观点,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对象是甲对商家的债权(发货权)

D、该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三角诈骗”,即便认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商家受骗了,但商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人仍然是甲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解析:甲用乙的淘宝账号购买商品,商家按预留手机号核对信息,被骗处分财产给乙,商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不承担责任,最终损失应该由甲来承担。如果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基于错误认识将货物处分给乙,使被害人甲遭受财产损失,乙欺骗商家的行为构成诈骗 罪,财物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属于“三角诈骗”。A、D项正确。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对财物没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商家由于不知情被骗,只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是甲对商家的债权。B、C项正确。

71、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B、认定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取走该包裹时,该包裹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

C、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认定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系该单位的员工,且其工作就是收取快递包裹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强调利用职务行为的管理性,而不是利用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甲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并没有利用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而是单纯利用容易接近作案环境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A、B两项正确。

72、甲销售公司的司机徐某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徐某从甲公司辞职了,甲公司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情况。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关于A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B、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C、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最终是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D、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答案:C,D 解析:关于本题中A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在A就职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事实上已经达成默契,甲公司司机有权从乙公司处收取本应归甲公司所有的货款,司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司机更换之后,甲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乙公司,致新司机将公司应收货款骗走。A的行为应定性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成立职务侵占罪。根据此种观点,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观点二: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区别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前者侵占的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的财产,后者侵占的是行为人保管、经营的单位财产。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影响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并不影响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使被告人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结果,并非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也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直接指向的后果。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最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了相应责任,进而以该最终后果为标尺认为行为人的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责任之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的行为,侵占了被害人财产,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其自己经营、保管的单位财产,就应当以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判断行为人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必须看该财产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占有和控制下。如果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如果不是,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本案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并不在本单位的保管之下,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成立诈骗罪。根据此种观点AB正确,CD 错误。
主观题特训班:

【点击进入】主观题特训班

①主观题真题全解:【以题带点,讲练结合归纳易错点和薄弱点,深度刨析真题
②主观题知识串讲:【精炼知识点,强化高频考点以题带点,强化巩固考点
③主观题应试技巧:【答题技巧训练】讲解主观题答题应试技巧,分析考情,
④快法条定位训练:【法条快速定位训练掌握主观题锁分技巧,练习快速定位法条
4轮授课体系,跟着老师学,早日通过考试

备考工具:电子法条查询系统】【备考刷题APP下载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资料免费下载

相关阅读 法考真题 23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