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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忻州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防疫要求

来源:忻州市司法局 2020-11-27 08:28:56

一、打卡、签署承诺书

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即考生应于考前14天(11月14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考生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重点人员监测

对考前14天内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新发疫情重点省(市)旅居史的考生,健康监测无异常者,须体温测量正常,持“健康码”绿码、“防疫行程卡”绿码及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于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点规定

考生进入考点时,均须验码测温。凭健康码“绿码”、“防疫行程卡”绿码、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和考场。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须携带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并拉开1米以上间距。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至少静息10分钟)使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需要综合研判是否准许考生进入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四、考场规定

考生进入考点时间为考前70分钟,进入考场时间为考前60分钟。考场门口配备洗手消毒剂和消毒凝胶,考生入场时取用。每场考试入场时考生要进行二次测温。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场时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摘下口罩进行人脸识别,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要继续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随时做好手部卫生。

考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前,考生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正在进行医学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或因防疫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

(2)考前,考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且在考试期间尚未治愈的或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

(3)考前,考生被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患者;

(4)考试当天,考生在入点体温检测时,温度达到或超过37.3℃;专职医务人员在临时隔离室立即使用水银体温计为考生再次进行体温测量,确认体温达到或超过37.3℃,经综合研判不适合参加考试的。

(5)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提供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相关健康证明或经过健康数据对比筛查不符合参考条件的考生。  

考生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实际,综合研判是否准许参加考试:

(1)考前14天内,考生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考生须向忻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报告,并立即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或定点联系医院就医,考前一周内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持有医院诊断证明的考生,可以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考试当天,考生健康码或防疫行程卡“红码”,且原因是考前14天内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的,须持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当天,考生持健康码或防疫行程卡“橙码”则应查明原因,如因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所致,已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排除新冠肺炎,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及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如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尚处于治愈未满28天的居家医学观察期内,应提供治愈出院诊断证明、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解除隔离时及考前7天内核酸阴性证明,方可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4)考试当天,考生因手机丢失,或无法打开应用程序等原因,入考点时无法出示健康码“绿码”和“防疫行程卡”绿码,须立即联系其近亲属,由其近亲属帮助其重新申领健康码,并发送至工作人员。如为“绿码”则准予其参加考试,如为“橙码”或“红码”,则按相关要求处理。无法及时提供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的不得参加考试。

(5)考生为港澳台或境外抵忻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在配合健康申报、完成集中隔离观察及核酸检测阴性后,提供相关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发热症状,体温大于(含)37.3℃、或出现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研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疫情防控处置。考试期间出现的其他异常健康相关情况,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由司法局派驻考点总监考、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及考点校负责人共同研究及时稳妥处理。

考生需提前自备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因为疫情防控需要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考生应提前做好出行安排,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

根据疫情情况,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忻州市和忻州市司法局疫情防控规定要求。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山西省司法厅、忻州市委市政府和忻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办等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0350-3021782

原文标题:忻州考区法考主观题防疫要求

原文链接:https://sfj.sxxz.gov.cn/zwyw/tzgg/202011/t20201125_3576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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