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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刑诉法基本原则

作者:233网校 2020-03-05 17:39:33
导读:刑诉法基本原则是刑诉法的常考考点,每年考查2-3分,主要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我们整理了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常考的陷阱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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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真题1、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2-23)  (单选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选项A正确。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要求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选项B错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 

选项C错误。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选项D错误。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考真题2、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2-65)  (多选题)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参考答案:ABC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和内涵为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纳,也体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法考真题3、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4)  (多选题)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参考答案:BCD
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分工负责, 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 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 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 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可知A项错误,BD项正确。依据《高检规则》第361条以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6 条规定,可知检察院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C项正确。BCD正确。

法考真题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2-64)  (多选题)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参考答案:A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含义:其一是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其二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3)疑案一般作无罪处理。综上,AB选项正确,当选。

选项C错误,该原则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过于绝对。 

选项D错误,疑罪从无只是该原则的一个方面的体现,我国并非绝对的疑罪从无。 

法考真题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2-64)  (多选题)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参考答案:A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据此可知,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选项B、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可知,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的机关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非任何机构。另外,法律也未规定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帮助,而只是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

 选项D正确。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害,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因此,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法考真题6、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5)  (不定项选择题)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参考答案:AC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据此可知,“学校的其他老师”无权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据此可知,许某不得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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