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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四)

来源:233网校 2022-05-08 00:00:01

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四)

2022年法考备考刷题非常重要,233网校精选法考模拟题目,一起来检测学习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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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国有公司的出纳甲,为了挽回男朋友的心,利用螺丝刀打开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伪造盗窃现场,将现金5万元送给自己的男朋友用于买手表。甲成立贪污罪

B、在某单位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余某相勾结,由余某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该单位多领补偿款。乙成立贪污罪

C、丙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贩卖毒品,而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实行数罪并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拥有300万元现金,在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理由时,丁说明了该300万元来源于经商(经商行为本身合法,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而且提供了充分证据。丁不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正确。国有公司的出纳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螺丝刀将现金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取出用以挥霍,并伪造成盗窃现场,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B项错误。乙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余某多领征地补偿款,但是其行为不属于贪污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成立余某财产犯罪的帮助行为,即诈骗罪的帮助行为,因此乙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而不成立贪污罪。C项正确。丙在明知他人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挪用公款为其提供贩毒资金,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实行犯,后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帮助犯,对其应当数罪并罚。D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丁针对其300万元资产说明了来源,不成立巨额财产来源刁明罪,本罪属于真正不作为犯,实行行为是被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其行为性质进行认定为无罪或其他犯罪.而不是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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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

18、未成年人小姜涉嫌寻衅滋事,被移送审査起诉的第2天,小姜年满18周岁,1个月后检察院决定对小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监督考察6个月,在监督考察期间,小姜因实施新的犯罪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少年法庭审理

B、本案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征得小姜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本案审理和宣判应公开进行,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D、因审查起诉时小姜已年满18周岁,检察院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诉解释》第55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结合题干,法院立案受理时,小姜肯定不满20周岁,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56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本案开庭审理时,小姜已经年满18周岁,不再是未成年人了,也就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一说,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帮助对象是未成年人。故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557条第2款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而题干并未说明小姜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需要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见,检察院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时间起算点不是决定适用时,而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9、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择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科处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但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法院不仅应考虑其未成年子女必需的生活费用,还必须保留乙及其扶养的成年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而以犯罪人被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该项债务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2)该项债务必须是犯罪人个人所欠的正当债务。(3)该项债务必须是债权人已经提出偿还请求的债务。因此,必须在李某已经提出请求丁偿还债务的情形,才可以用丁被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因此D项错误。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即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本题答案为C。

20、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下列哪一说法错误?()

A、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乙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C、甲晚上潜入乙公司,在电脑里拷贝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事后甲披露出去,即使未给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甲也可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D、外国矿业公司员工胡某某窃取大量我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在商品后增加了“服务”,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本罪。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了一种新的侵权方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这项行为保护的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C项正确。侵犯商业秘密罪过去是结果犯,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的入罪标准由“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本罪变为情节犯,不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所谓情节犯是指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因此,即使甲未给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如果情节严重,也可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D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打击境外针对我国境内的商业间谍行为,保护我企业商业秘密,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别法条,如果行为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不再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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