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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刑法分则常考重点罪名考点精析:故意杀人罪

作者:233网校 2020-01-03 17:56:58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本篇,我们就带大家了解刑法分则的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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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

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自杀行为。

胎儿和尸体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二)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存在竞合关系,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涉自杀案件的处理

1、教唆或帮助自杀。如果教唆或帮助正常成年人自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教唆或帮助无理解能力之人自杀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胁迫或欺骗他人自杀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个别犯罪引起自杀可以结果加重犯论处,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

4、行为人因被害人请求杀害自己而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因被害人对生命没有承诺权,故行为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罪数的认定

实施了刑法中的其他犯罪同时又故意致人死亡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1、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完毕之后又杀人灭口的,应数罪并罚。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仅成立绑架罪一罪。

2、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以杀人为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转化犯。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或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均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论处。

【真题演练】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A选项中甲在实施抢劫之后即成立抢劫罪,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他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因其杀人的行为已不再是抢劫的手段行为;

B选项中乙的行为与某女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应当作为强奸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应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

C选项中丙采用了胁迫的方法逼迫丁自杀,丙系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D选项中某男是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某女与其共同自杀,实际上属于故意致他人于死的手段,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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