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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三法2002年-2009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09-21 11:44:00
导读:2002年-2009年真题解析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三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十二个部分,题目按照年份排列,并根据最新立法进行解析。
  45.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条规定,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6.中国银行应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开出以美国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请求美国大通银行予以保兑。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
  B.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
  C.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
  D.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
  (2007)年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来源:www.examda.com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答案:B
  解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相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所以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国没有引渡朗曼的义务。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那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哪些人庇护的义务。同时,朗曼的行为不是战争犯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不是种族灭绝或者种族隔离罪行,不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不是侵害包括外交代表等罪行,所以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而不是有义务给予庇护。本题正确答案是B.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答案:C
  解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所以不适用该原则。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甲国的割让行为是非强制割让,是合法有效的。所以C项正确。对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甲国的承认,不能使“亚金索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D项错误。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采集者退散
  答案:A
  解析:根据《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项正确。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答案:B
  解析:目前一般认为,在民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所以A、C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条约都可以优先适用。D项错误。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C项正确。
  3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答案:B
  解析: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对位于自己底土中的部分享有主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A、D 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意。另外,C项明显错误,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项很容易排除。
  35.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答案:A
  解析: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另外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这就说明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所以本题选A.
  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解析: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由此可以看出,A项,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是错误的。李某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向两地的法院同时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澳门法院对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受托事项,可以不予执行。D项说法错误,执行应当适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
  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D项正确。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C项说法错误。
  39.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解析: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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