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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7.29)

来源:233网校 2021-07-29 10:42:13

1、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64题)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故A项正确。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故C项正确。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故B项正确。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条款,除了需要刑法、刑诉法予以实现外,也需要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来实现。故D项错误。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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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4题)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本题涉及较为抽象的刑事诉讼理论,具有较大的难度。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为外在性秩序价值,即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二为内在性秩序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要遵守法定程序,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据此可见,A、B、C选项正确。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因此,诉讼效率对于秩序的及时实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并非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刑事诉讼要实现的秩序是正当的秩序,必须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如果在牺牲程序公正基础上单纯地提高效率,根本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正当秩序。据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选ABC。

3、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卷二31题)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某县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之后不会立即立案,应当首先对案件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存在犯罪事实,经过审查发现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此时处于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A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2014年卷二23题)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选项中,甲的涉案金额显然没有达到立案的要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又因为在侦查阶段,故应撤销案件,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属于酌定不起诉,而非《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体现的法定不起诉,故B错误。丙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而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故不是16条的体现,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存疑不起诉,也不是16条法定不起诉的体现。故D错误。本题选A。

5、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64题)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司法部当年给的官方答案为AB,但是2020年司法部出版的法考官方教材第二卷已载明“刑事诉讼法12条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的体现”,因此现在答案为ABD,为保证真题完整性,该题的答案按照司法部的官方答案设置。本题考查的是“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该原则部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主要要求如下:(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行使;(2)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原则上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4)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5)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做无罪处理。需注意的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可以推导出来“疑罪从无”。“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控方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疑罪”),控方将承担败诉风险,法院应当做出无罪判决,此即“疑罪从无”。据此,A、B、D项正确,应当选。C项:C项不应当选,因为我国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外的无罪推定原则,例如,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沉默权并没有正面明确肯定,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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