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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4)

来源:233网校 2021-09-03 10:15:16

1、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0题)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指法定最高刑低于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包括法定最高刑是拘役或者管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属于此种情况,追诉时效为5年。故A项错误。B项,共同犯罪人只对行为构成在客观上承担全体责任,对于罪责以及追诉时效都是独立的责任。因此对于主犯和从犯各自适用独立的追诉时效。故B项正确。C项,追诉时效确实属于程序性规定,而非决定行为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实体性法律内容,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定了对于追诉时效也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方式。故C项错误。D项,在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已经经过的追诉时效归于无效,时效在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此所谓时效中断。但是时效中断必须是行为人又实施了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倘若该行为并没有触犯中国刑法,则不构成中国刑法上的犯罪,也就不会引起中国刑法上的时效中断。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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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55题)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3、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56题)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

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60题)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项,《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B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故C项正确,当选。D项,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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