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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犯罪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22-11-20 00:00:00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而聋哑人或者盲人具有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而导致辨认控制能力下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者,也不属于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故A、B项错误。

丙对于致使婴儿死亡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丙欠缺杀人故意,但具有过失的罪过心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

丁对于自己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下降的情形,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且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注意】本题因新法修改,答案为AD,为保证真题完整性,将答案设置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

假想防卫属于一种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甲吸毒表明行为人过错在先,甲存在过失,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说法正确。

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当既遂的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B选项说法错误。

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14岁,既然已经能够证明丙已满15岁,至于具体生日是哪天并不影响责任能力的成立。C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检核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题)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B项,《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

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

4、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题)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故A项错误。

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故B项错误。

C项,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丁喝下毒药时,丙丧失责任能力,但丁的死亡结果与丙具有责任能力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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