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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与法考证书申请领取公告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2021-01-09 17:37: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号),现就重庆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与分数核查

(一)成绩公布。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1年1月8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月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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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2020年主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局提交分数核查书面申请。

报名地司法局:万州区司法局、黔江区司法局、涪陵区司法局、渝中区司法局、江北区司法局、沙坪坝区司法局、九龙坡区司法局、南岸区司法局、北碚区司法局、渝北区司法局、巴南区司法局、永川区司法局。

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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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分数线

2020年全国主观题考试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户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放宽地方的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统一受理等方式。

(一)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时间:2021年1月13日8时至1月17日24时。

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如实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根据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选择重庆市受理地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受理地司法局:万州区司法局、黔江区司法局、涪陵区司法局、渝中区司法局、江北区司法局、沙坪坝区司法局、九龙坡区司法局、南岸区司法局、北碚区司法局、渝北区司法局、巴南区司法局、永川区司法局。

报名时户籍在重庆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到网上申请时确定的受理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对于具有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户籍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于2021年1月13日前向涪陵区司法局或黔江区司法局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户籍的申请人向涪陵区司法局提交,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户籍的申请人向黔江区司法局提交。

(二)现场受理。

现场受理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月3日。

申请人应本人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本人常驻人口登记卡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证件照片。

重庆市司法局统一使用2019、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申请人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不再现场提交。

4.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审核需要提交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审验后退回申请人。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根据受理地司法局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不到的,须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二)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0年考试成绩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申请人,现场审核时应将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交回。 

(三)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四)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受理地司法局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号)。

咨询电话:67086070,67086071。

2021年1月8日

原文标题:重庆市司法局公告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2484/zwgk_243/gsgg/202101/t20210108_8749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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