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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考前15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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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考前15页纸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1、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地方性

    法规(实施办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

    2、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社会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

    第二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1、三项工程:(1)第一项工程: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2)第二项工程:实施高层次社会

    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3)第三项工程: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

    2、两项培训

    (1)第一项培训: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

    (2)第二项培训: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

    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3、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改进登记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公开。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2、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3、社

    会救助协调机制;4、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5、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资源共享)。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

    减免);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4、社会工作服务;5、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

    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

    养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4、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

    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

    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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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考前15页纸

    第一章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1、法规的主要种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地方性

    法规(实施办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

    2、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社会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普惠型社会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会政策模式。

    第二章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1、三项工程:(1)第一项工程: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2)第二项工程:实施高层次社会

    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3)第三项工程: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

    2、两项培训

    (1)第一项培训: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

    (2)第二项培训: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

    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3、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改进登记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公开。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2、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3、社

    会救助协调机制;4、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5、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资源共享)。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

    减免);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4、社会工作服务;5、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

    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

    养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4、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

    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

    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5)其他。

    (2)家计调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

    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信息核对。

    6、低保动态管理

    (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2)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

    查一次;(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7、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最新规

    定】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

    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新规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情形。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

    社会参与。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最新规定】

    方面 主体 时间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意见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材料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形式

    (1)内容: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教

    育救助;(2)形式:分散供养、集中供养。

    6、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4)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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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5)其他。

    (2)家计调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

    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信息核对。

    6、低保动态管理

    (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2)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

    查一次;(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7、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最新规

    定】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

    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新规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情形。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

    社会参与。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最新规定】

    方面 主体 时间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意见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材料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形式

    (1)内容: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教

    育救助;(2)形式:分散供养、集中供养。

    6、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4)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2、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重点范围

    阶段 内容

    常态减灾阶段 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

    紧急救援阶段 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

    过渡安置阶段 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工作

    恢复重建阶段 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救助的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的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

    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3、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3)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

    1、救助的形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

    2、高效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免费教育范

    围;学校的责任。

    (二)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住房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3、住房救助申请—城镇家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

    状况—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保障。

    第五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意外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没有本地户籍限制)。

    3、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4、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

    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最新规定】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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