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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沈阳市发放社会工作者合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4-12-03 10:05:00
  参加2014年度监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税务师、质量考试沈阳考区的考生:
  2014年度监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社会工作者、土地登记代理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税务师、质量考试合格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8日(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节假日休息)。
  二、发放地点
  地点:沈阳市人社局考试办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二楼。
  公共交通换乘:221路、249路、258路、265路、280路公交车,沈阳日报社站下车,沿八纬路东走100米。
  咨询电话:12333
  三、证书发放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领取合格证书时须提供附件1中合格人员姓名及对应序号。
  (二)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和学历(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于无法现场甄别的学历(位)证书,考生需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毕业生登记表》。
  (三)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近期彩色二寸证件照2张。一张贴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上,另外一张贴到合格证书上。
  (五)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免试条件指定的材料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级建造师建增项需要提供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六)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合格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须凭上述材料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授权委托书背面复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代为领取。
  (七)二级建造师以外的考生领取证书后,须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和证书在规定时间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B座)一楼办事大厅加盖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二)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领取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周四(节假日除外)办理证书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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