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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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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属版本:2025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介绍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6 16:54:54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考点试题

多选题 1.大强、小芳为兄妹,大强未婚,无子女。2021年,大强遇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典》,小芳履行对大强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包括( )。
A . 小芳有抚养意愿
B . 小芳有负担能力
C . 小芳由大强扶养长大
D . 大强缺乏劳动能力
E . 大强缺乏生活来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此,“小芳有负担能力”、“小芳由大强扶养长大”、“大强缺乏劳动能力”、“大强缺乏生活来源”是小芳履行对大强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故BCDE正确。
A选项说法错误,“抚养意愿”不是法定的条件,强调的是负担能力。

单选题 2.赵女士由于意外落下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了收入,老公不但不好好照顾,还和别的女人租住到一起。开始时其老公每月还给一定的扶养费,自赵女士将老公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其老公不再支付扶养费,法院在半年后宣布俩人离婚。对于扶养费法院应该()判决。
A . 虽然双方已没有感情,但由于赵女士没有劳动能力,即使两人厉害应该继续支付
B . 由于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其自提出离婚之日起可以不再支付
C . 虽然没有了感情,但其老公仍应支付离婚前半年的扶养费
D . 给不给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只能靠道德约束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即使在离婚诉讼阶段或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双方的扶养关系依然存在,离婚之后,扶养关系消失 。
理解和适用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夫妻间扶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②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其产生是基于双方存在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消,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即使在离婚诉讼阶段或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双方的扶养关系依然存在;③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相互的,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④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选项A错误,因为虽然赵女士没有劳动能力,但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终止。
选项B错误,因为在离婚诉讼期间,扶养义务仍然存在,不能因感情破裂而提前终止。
选项D错误,因为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多选题 3.大强、小芳为兄妹,大强未婚,无子女。2021年,大强遇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典》,小芳履行对大强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包括( )。
A . 小芳有抚养意愿
B . 小芳有负担能力
C . 小芳由大强扶养长大
D . 大强缺乏劳动能力
E . 大强缺乏生活来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CDE选项正确。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此,“小芳有负担能力”、“小芳由大强扶养长大”、“大强缺乏劳动能力”、“大强缺乏生活来源”是小芳履行对大强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故BCDE正确。
A选项说法错误,“抚养意愿”不是法定的条件,强调的是负担能力。

单选题 4.小红在和丈夫结婚之前继承了母亲的10万元钱,结婚之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自己的钱财。小红在2013年出版一本小说得到稿费5万元,同年底的时候,丈夫公司发放年终奖金8万元。在此案例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 小红在和丈夫结婚之前继承的母亲的10万元钱
B . 夫妻两人的工资
C . 小红的稿费5万元
D . 丈夫的年终奖金8万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选型,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B选项,夫妻工资,属于“共同财产”;
C选项,稿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D选项,年终奖金,属于“共同财产”。

多选题 5.根据《民法典》,孙子女、外孙子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包括( )
A . 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生活能力
B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C .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D . 孙子女、外孙子女无其他赡养对象
E . 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BC选项正确。“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生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无其他赡养对象”、“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均不是“孙子女、外孙子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故ADE说法错误。

大咖讲解: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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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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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缔结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违反一夫一妻制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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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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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婚姻的解除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登记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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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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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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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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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无效婚姻种类:
①违反一夫一妻制 
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②未达婚龄: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请求权期间: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存在,享有请求权当事人可提出申请。
4)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5)法律后果:
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④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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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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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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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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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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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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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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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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