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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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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属版本:人大版

夫妻关系介绍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28

夫妻关系考点试题

单选题 1.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7月,邵某向贾某夫妇催债,尹某称自己不知情,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5万元债务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5万元因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B . 5万元债务因尹某不知情,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C . 5万元因是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D . 5万元债务因用于贾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D正确。

单选题 2.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李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是(  )。
A . 李某婚前购置的商铺,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
B . 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的残疾赔偿金
C . 李某婚后受赠的其祖父名下的字画,未明确约定只归李某所有
D . 王某婚后通过网络带货取得的经营收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王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对其人身损害的专项赔偿,用于弥补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A选项错误,李某婚前商铺的婚后租金收益,属于 “生产、经营的收益” 范畴;
C选项错误,李某婚后受赠的字画,其祖父未明确约定只归李某一人所有,符合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未明确只归一方” 的情形;
D选项错误,王某婚后网络带货的经营收入,属于 “生产、经营的收益”。

单选题 3.丁某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就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是否为丁某个人债务产生分歧。根据《民法典》,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丁某个人债务的是()。
A . 丁某与他人赌博所借的债务
B . 丁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购置家用电视的债务
C . 丁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用于自家装修的债务
D . 丁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如下债务情形,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A选项正确,赌博债务属于丁某个人债务。
B选项错误,购置家电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C选项错误,自家装修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D选项错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单选题 4.冯某、陈某于2018年结婚,根据《民法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 冯某于婚前存款50万元,婚后所得的利息4.8万元
B . 冯某用婚前存款50万元投资经营餐厅,婚后盈利的13.5万元
C . 陈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处住房,婚后自然增值的50万元
D . 陈某婚前个人收藏的古玩,婚后自然增值的30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选项正确,婚前存款婚后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选项错误,婚前存款婚后的利息(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C选项错误,婚前存款婚后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D选项错误,婚前存款婚后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单选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对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产生法律效力
B . 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超出另一方容忍程度的除外
C . 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 对未实施民事行为的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以选项C正确。

大咖讲解:夫妻关系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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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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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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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违反一夫一妻制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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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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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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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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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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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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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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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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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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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无效婚姻种类:
①违反一夫一妻制 
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②未达婚龄: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请求权期间: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存在,享有请求权当事人可提出申请。
4)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5)法律后果:
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④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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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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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1、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4、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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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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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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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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