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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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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婚姻的成立
所属版本:人大版

婚姻的成立介绍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违反一夫一妻制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3)宣告机关和程序: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25

婚姻的成立考点试题

多选题 1.2026年,甲市婚姻登记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以下五对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
A . 赵某(男,23周岁)与钱某(女,19周岁)申请结婚登记
B . 孙某(男,30周岁)与李某(女,28周岁)申请结婚登记,但孙某已有配偶
C . 周某(男,25周岁)与吴某(女,23周岁)系同母异父的兄妹
D . 郑某(男,40周岁)与王某(女,38周岁)系表兄妹
E . 冯某(男,35周岁)与陈某(女,32周岁)申请结婚登记,但冯某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钱某19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0周岁,属于无效婚姻情形。
B选项正确,孙某有配偶,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情形。
C选项正确,同母异父的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情形。
D选项正确,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情形。
E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单选题 2.男女青年周某、郑某1995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满足全部法定结婚实质条件,双方一直忙于务工,始终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期感情破裂,双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二人合法夫妻婚姻关系。人民法院依规处置方式是()
A . 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合法夫妻关系审理财产、抚养权纠纷
B . 直接视作同居恋爱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相关规则处置
C . 要求二人当庭补办结婚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后续纠纷诉求
D . 当庭裁定双方婚姻无效,当场解除同居关联关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司法认定红线明确,1994年2月1日之后,仅同居生活、未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一律不认定事实婚姻,全程按普通同居关系处置,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扶养等婚姻专属法律规则。
A选项错误:事实婚姻认定仅适配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婚龄条件的情形,本案时间节点不符,无法认定事实婚姻。
C选项错误:法院只能劝导、释明补办登记利弊,无法律权限强制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尊重双方自主婚恋意愿。
D选项错误:二人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无合法婚姻存续前提,根本不存在裁定婚姻无效的基础条件。[|||][|||][|||][|||][|||]

单选题 3.吴某户籍在河南省,陈某户籍在山东省,两人毕业后均在浙江省杭州市工作,已在当地连续居住2年,感情稳定,计划于2025年8月在杭州市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不确定异地户籍能否在工作地登记,遂向社区社会工作者咨询相关政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两人必须先将其中一方的户籍迁移至杭州市,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B . 可在杭州市任一具备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C . 必须回吴某或陈某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D . 只能在浙江省省级民政部门办理跨区域结婚登记,市级及以下民政部门无权办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自2025年5月10日起,我国结婚登记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任一具有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以及补领婚姻证件等业务。吴某和陈某虽户籍在外地,但在杭州市工作居住,可在当地具备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选项错误:结婚登记无需迁移户籍,政策优化的核心就是减少户籍迁移成本,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
C选项错误:取消户籍地限制后,无需返回任一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等任一具备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D选项错误:婚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并非仅限定省级民政部门,杭州市市级及辖区内县级民政部门均有权办理。

单选题 4.根据《民法典》,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 . 双方当事人
B . 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 . 受胁迫的一方
D . 受胁迫一方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52 条,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C正确。

单选题 5.根据《民法典》,一方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
A . 双方当事人
B . 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 . 受胁迫的一方
D . 受胁迫一方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52 条,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C正确。

大咖讲解:婚姻的成立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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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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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婚姻的解除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登记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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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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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程序
1、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登记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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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无效婚姻种类:
①违反一夫一妻制 
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②未达婚龄: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请求权期间: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存在,享有请求权当事人可提出申请。
4)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5)法律后果:
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④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1)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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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1、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4、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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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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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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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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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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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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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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