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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已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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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所属版本:人大版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介绍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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