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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福建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06-01 13:46:04

福建省医保局发布《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可以收取费用。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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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探索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精神,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在省属公立医院先行先试探索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不断构建和完善符合临床诊疗需求、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符合改革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推动医疗机构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出导向。坚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产出导向、质价相符”的基本定位,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服务内容不充分、具有“人头费”“门槛费”性质的价格项目。

(二)体现技术价值。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药学服务模式创新,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发挥药学人员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患者药学服务的获得感,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可监测可评价。建立产出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初步形成服务可监测、行为可调控、效果可评价的医院监测评价体系,促进药学类医疗服务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的需要。

(四)稳妥审慎推进。按照“立足完善、审慎试行、稳妥有序”的工作思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先行探索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形成药学服务收费可借鉴、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引导各相关利益方形成合理预期,确保此项工作取得良好预期。

三、管理规定

(一)收费内涵。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试行范围。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加收”规定,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价格项目

1.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确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

2.规范整合现行价格项目。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形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静脉药物配置费等项目。

3.调整住院诊查费和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项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基础上实行“加收”政策。

上述项目内涵及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4.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医保支付。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住院诊查费按规定“加收”后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和多学科综合门诊医保不予支付。

(五)效果评估。建立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对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与支付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对用药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影响力等方面开展监测,并择机对药物治疗管理进行分析评估,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药学服务收费监测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有序推进。临床药师转变服务模式,面向患者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临床药学更高的服务需求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是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的实践探索,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行医院要坚持以临床需求和合理用药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研究制定药学服务临床路径,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的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同时要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增强患者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二)强化用药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力。各试行医院在实施药学服务收费过程中,要切实体现和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将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控制药品不合理使用,降低用药风险。各试行医院要通过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顺药学服务人员绩效分配机制,着力体现药学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各试行医院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各试行医院要耐心解答患者药学服务收费问题,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大对试行医院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本地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原文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204/t20220414_5891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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