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考点

《案例分析》复习笔记系列(46)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4日

    1)弄虚作假。 
    2)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 )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7)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如果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相关阅读

۹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