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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2025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时间数字计算公式考点汇总.pdf

736.56KB 下载数:139 第97批 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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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时间数字类考点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

    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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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时间数字类考点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

    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

    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 20 日。

    1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1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7、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8、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

    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19、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20、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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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少于 20 日。

    1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1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6、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7、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8、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

    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19、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20、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2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

    重新招标。

    22、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超过 1/3 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2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

    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得少于 3 日。

    25、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6、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7、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8、政府采购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2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0、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3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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