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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09-25 09:35:53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中)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切实推动职称评审工作提质增效,现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4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科学遵循西藏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聚焦“四件大事”“四个走在前列”战略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和九大产业发展技术攻关需要培养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住房建设领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注册地为我区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权利,任何评审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级别设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第五条 建设工程系列设置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管理服务类三个专业类别。

施工类专业包括:房屋建筑、给排水、电气及智能化、建筑装修装饰、市政道路与桥隧、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暖通空调、机械设备安装、燃气工程等。

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及智能化、建筑装修装饰、市政道路与桥隧、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暖通空调、燃气工程、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城乡规划等。

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信息化、科技管理等。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建设工程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 评审通过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采用量化计分综合评审的方式择优选拔,实行百分制,标准分60分,低于标准分不予通过,按照得分高低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工程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 

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单独评审、单独划定通过率。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工程师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  

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工作,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不设置通过率,评审量化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符合各层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受继续教育、考试条件、技术成果、工作业绩限制,直接认定其具备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民主测评、谈话、单位公示,考察其在单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业绩水平,出具考察结果后,报具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认定相应层级和专业的任职资格,并核发证书。

第九条 技术员认定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员职称。

第十条 助理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十一条 工程师认定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

第十二条 高级工程师认定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政治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十四条 考试条件

通过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或者符合职称政治免试条件并按我区有关规定完成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申报初级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每有1年学时达不到要求,顺延1年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外,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

(一)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员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能力要求

(1)申报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业绩技术成果

在任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1项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参与1项工程项目建设;

(3)参与发表1篇专业论文;

(4)参与撰写1部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工程类学术专著;

(5)参与编写(发明)1项标准、施工工法或专利;

(6)参与1项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

(7)参与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课题报告等(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二)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中专学历,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2.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3.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2)参与完成1项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3)参与编制过国家、行业或省(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勘察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4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发研究或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4.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发明专利、实用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参与发表1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参与编制1项课题项目报告,调研、设计、数据等内容齐全、准确;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本人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三)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学院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2)作为主持(排名前5名)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10名)完成2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持(排名前5名)完成2项地(市)科研课题,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3)作为主持(排名前5名)编制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或作为主持(排名前3名)编制完成2项地(市)级及以上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技术骨干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5项小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工程项目;

从事勘察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技术骨干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技术骨干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8项小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或中型工程项目;

(5)作为技术骨干(排名前10名)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区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取得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排名前5位)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专业学术期刊上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及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撰写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1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任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能力要求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业绩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3)作为主持(排名前10名)编制完成1项国家级标准或施工工法;或作为主持(排名前5名)编制完成2项省(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完成1项省(部)级标准或施工工法,并已公布实施;

(4)从事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工程项目;

从事勘察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工程项目;

从事管理服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工程项目,且参与过大型工程项目;

(5)作为主持(排名前5名)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及以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技术成果

在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排名前3名)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排名前3名)2篇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4)在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合作发表论文(排名前3名)3篇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论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未发表论文或未出版著作的,可提供2篇本人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等代替(需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

第十九条 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情形

(一)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受到处分(处理),处分(处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个年度不得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不得申报。

(五)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人,在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六)被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处理期(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七)申报时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八)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考试条件、业绩技术成果和职称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本专业工程师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并取得一定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三)完成省(部)级施工工法1项或标准1项,并已颁布实施;

(四)完成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五)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1项具有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经国家权威部门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1-4条款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考试条件、业绩技术成果和职称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5-6条款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位);

(二)获得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三)获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并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或合作(排名前5位)取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取得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西藏自治区“雪莲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雪莲杯”优质工程奖;

(六)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西藏自治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考试条件、业绩技术成果和职称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

(三)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

(四)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五)获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年度考核不作要求,由单位出具政治品德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获得建设工程类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减少1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相关规定,“双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
    (一)对初任职称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二)申报各层级职称时可减少1个任职年限。

(三)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评审条件下,可再降低1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1年参加定向评审。

(四)申报各层级职称时对业绩成果和技术成果数量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项(要求1项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2号)相关规定,援藏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

(一)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

(二)对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不作要求。

(三)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援藏成果和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职称的须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评审申请,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和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同意后,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国家和我区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不满3年的,一般不得申请提前退休。对已办理退休、退职、离岗休养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职称。

第三十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需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单位进行推荐。

第三十一条 对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原有职称资格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 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因工作岗位调整或调离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转评,按新系列(专业)的要求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转评新系列(专业)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任职资格年限与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 打通行业内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通道。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进行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西藏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从区外流动到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考察重新确认资格。考察确认方式: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核实原资格证书真伪,通过民主测评、谈话、单位公示,考察其在单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业绩水平,出具考察结果后,报具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确认相应层级和专业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四十条 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单位初审后,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须提供任现职以来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三)委托评审函。

(四)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和廉政情况考核意见、单位推荐意见及公示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情况、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

(五)年度考核表。

(六)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职称政治考试合格成绩或政治免考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代表论文、专著相关页,论文检索证明材料,科研课题(项目)任务书、验收证明材料,以及专利、获奖成果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有关职(执)业资格证书。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十三)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四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原件后,须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地(市)、区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计分表

2.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文章原标题: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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