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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相关�论与法规》

  4.1�执业范围(确定�控制�鉴定�其他):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济评价;

  2�工程概�预�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更���价款的调整和索赔;

  4��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的编制审核;

  7�其他事项。

  4.2��利(执业�开业�举报):

  1�称谓�,使用造价工程师�称;

  2�执业�,�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章�,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4�立业�,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

  5�举报�,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当计价行为,有�报告。

  4.3�义务(守法��教�守密�守��资料):

  1��守法律法规,�守�业�德;

  2�接�继续教育,�高业务技术水平;

  3�严格�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济秘密;

  4��的�许他人以本人�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供工程造价资料。

  4.4��德标准

  4.5��予注册(无能�有过�作�)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满5年;

  3��过行政处罚或者撤�以上处分,至申请之日起�满两年;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作�行为。

  4.6��予续期注册(无绩��学�作�有过)

  1�无业绩�明和工作总结;

  2��时在两个��执业;

  3�未按规定�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未达标准;

  4��许他人以本人�义执业;

  5�弄虚作�;

  6�有过失,造��大�失;

  4.7�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布了第75�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办法〉的实施��》,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业�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步完善起�。

  4.8�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1�注册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会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工作。

  2��始注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格的人员,应当在�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格�书�的3个月内,�有关�料到�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始注册。

  超过规定期�申请�始注册的,还应�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明。

  造价工程师�始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2个月��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更注册。造价工程师�更工作��,应当在�更工作���2个月内到�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更注册。

  4.9�造价工程师的管�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明�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的;

  3)�时在2个以上��执业的;

  4)未按规定�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大�失,并�到行政处罚的。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年接�继续教育时间累计�得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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