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 > 造价管理 > 造价管理考点

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债权人

来源:233网校 2016-11-26 00:00:00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以下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38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P39上)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哪个科目最难?如何备考,讲师对各科备考指导!点击通关>>

  报名热点关注: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造价工程师章节练习 造价工程师每日一练

  备考推荐: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复习已全面展开。233网校总结历年成功辅导经验,结合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聘请资深命题专家,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大胆创新,全新推出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讲师讲课辅导,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训练、答疑、模考、指导。机会难得,欲报从速>>

  加入QQ交流群292606683点此加群>>交流备考复习经验,随时获取最新造价工程师考试资讯。

  233网校造价工程师站将及时更新造价工程师考试动态,考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APP,随时获取造价考试资讯!

造价工程师考试

添加一级造价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