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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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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造价工程师
授课老师:郭炜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计价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介绍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2、工程进度付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2)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

4)其他工程价款:除合同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3)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包括: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3、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出。

(2)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收到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异议的处理。承包人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执行

专题更新时间:2024/05/08 10:07:03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2020-0216) ,关于工程总承包价款结算中的最终结清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发包人应在颁发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B . 最终结清款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增减费用
C . 发包人逾期支付在56天内的,不应支付利息
D . 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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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商不能按时收到业主的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融资费计息方式是(  )。
A . 按星期计算单利
B . 按星期计算复利
C . 按月计算单利
D . 按月计算复利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不与合同价一并结算
B .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表明发包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方已完成的相应工作
C . 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不得再进行修改
D .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 按合同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扣留金额的计算中应考虑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B . 不论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均须扣留质量保证金
C . 缺陷责任期满即须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D . 质量保证金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2020-0216) ,关于工程总承包价款结算中的最终结清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发包人应在颁发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B . 最终结清款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增减费用
C . 发包人逾期支付在56天内的,不应支付利息
D . 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张慧洁
造价工程师
教授,硕士,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常年从事教学、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管理,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类职业资格考试考前授课工作。出版《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力学》等教材2部,《工程造价管理与研究》专著1部;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核心论文4篇,实用新型专利3项;主持及参与省级科研课题5项,校本课题6项;主持并参与《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等5门精品课程建设及实训指导书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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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变更的提出。变更的提出包括发包人指示变更和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两种形式。
1)发包人指示变更。变更指示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2)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①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②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左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③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暂估价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人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3、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4、计日工
5、物价波动
对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 2020- 0216通用合同条件采用价格指数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
(1)价格调整公式。未列人《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价格调整公式为: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雨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6、法律变化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合同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8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2、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主要包括:人工费的申请和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
2)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扣除已支付的人工费金额;
③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④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⑥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
金额;
⑧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竣工结算
4、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支付。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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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如没有可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率(没有,按5%),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移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合同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4)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2)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商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①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商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②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3、期中支付
(1)申请期中支付
(2)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商任命承包商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1)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人。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3)期中支付证书的修正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能被视为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对任何承包商文件或任何部分工作的无异议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其某项应得款额未被包含在支付证书中,应在下一期支付报表中注明该款额,工程师应当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进行适当修正。
(3)业主的支付。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4、保留金的返还
(1)返还时间。
1)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2)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如果接收证书仅就某分项工程签发,则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另一半保留金按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2)保留金的扣发。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商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5、最终结清
(1)最终报表
1)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2)提交最终报表。
(2)结清单。
(3)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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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暂估价

(1)暂估价(A)条款

1)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2)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3)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2)暂估价(B)条款。

签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计日工

(1)计日工(A)条款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

4、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物价波动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条款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①价格调值公式。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⑤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条款。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6、法律变化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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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1、预付款

1)当期中支付证书中的累计支付总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开始扣还;

2)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不包括预付款以及保留金的扣留与返还)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扣还的货币及比例与支付预付款时相同。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1)预支的条件

1)对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已经完整保存了各种记录,并且可供随时检查;承包商提交了购买材料和设备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2)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①对于装运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已经运至工程所在国,并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承包商还应提交由业主接受的银行并按业主规定的格式开具的无条件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根据应付的预支总额),该保函的有效期应一直持续到此类材料和设备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采取防护措施为止。

②对于运至现场后付款的材料和设备,要求此类材料和设备已经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而且承包商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

(2)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3、期中支付

(1)申请期中支付

支付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并按顺序列明:

1)截至当期末已完工程的估价以及承包商文件编制的估价(包括变更款项,但以下各项内容不在本项重复列出);

2)由于法律变化和物价波动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3)保留金扣留的款额;

4)由于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应增加和(或)扣减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或)扣减的任何款额;

6)根据合同规定其他应付的增加和(或)扣减;

7)由于暂定金额项目的实施应增加的任何款额;

8)由于保留金的返还应增加的任何款额;

9)由于承包商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应扣减的任何款额;

10)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应予扣减的款额。

(2)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业主收到履约保函且承包商任命承包商代表之前,不得开具任何支付证书或支付任何款额。

1)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并将副本送达承包商。

2)期中支付证书的扣发。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如果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小于专用条款“合同数据”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果有此规定时),则工程师有权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3)期中支付证书的修正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给予恰当的改正或修正。支付证书不能被视为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对任何承包商文件或任何部分工作的无异议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其某项应得款额未被包含在支付证书中,应在下一期支付报表中注明该款额,工程师应当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进行适当修正。

(3)业主的支付。业主应当自工程师收到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或业主收到期中支付证书的28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用。

4、保留金的返还

(1)返还时间。

1)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其支付报表中。

2)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如果接收证书仅就某分项工程签发,则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另一半保留金按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2)保留金的扣发。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应当在下一期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明确应予返还的保留金款额。但如果承包商还有任何扫尾工作需要完成,工程师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扣发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5、最终结清

(1)最终报表

1)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与之前申请期中支付报表同样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最终报表草案。

2)提交最终报表。

(2)结清单。

(3)最终支付证书的签发。在收到“最终报表”或“部分商定的最终报表”及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一份最终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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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如没有可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率(没有,按5%),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放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双方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1)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2)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3)(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4)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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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移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合同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4)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