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