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期间(P214)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P214)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2000年综合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P216)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物的转让(P217)(2004年综合题)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定金(P220)(2002年综合题)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P220)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2000年综合题)。
2、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P222)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03年综合题)。
2、合同义务转移(P223)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