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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合同法》综合题考点综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6日


  3、合并、分立(P224)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法定解除(P226)(2005年综合题)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相关连接](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P232);(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P220)。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P230)

  1、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002年综合题)。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综合题)。

  八、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P233)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P235)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检验期间(P235)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借款合同(P236-237)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融资租赁合同(P239)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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