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揽合同(P240)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五)运输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综合题)。
2、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5年综合题)。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
1、调解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P18)。
2、仲裁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P15)。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P16)。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15)。
3、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P22)。
(2)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P24)。
十、《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
(一)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的法律效力(P156)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P158)。
2、追索权(P159-160)
(1)行使追索权的程序(2003年综合题)
(2)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超过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