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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31.A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选项B错误。
  32.AB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3.AB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4.AC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选项A错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选项C错误。
  35.AB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C错误。
  36.A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7.A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38.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9.ABC
  【解析】本题考核填写票据的相关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正确;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致,否则票据无效,因此选项B正确;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因此选项C正确;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因此选项D错误。
  40.A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1.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42.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3.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4.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根据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45.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不-致时,票据无效。
  46.BC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背书的情形。根据规定,将汇票金额的-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其背书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47.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规定。背书人在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将汇票金额的-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8.A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中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9.A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提示付款时间。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题乙在2013年4月21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间,但是在作出说明后,A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
  50.ABCD
  【解析】本题考核行使追索权的原因。上述各选项均属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
  51.BCD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最初追索权时,其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2.AC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和本票的相关规定。本票属于自付票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彳: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本票的收款人名称没有授权补记的规定。
  53.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的范围。外汇的种类包括:(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54.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的原则。
  55.ABD
  【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单方面转移,是-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6.BCD
  【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劳务收支是经常项目。
  57.AB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58.ABC
  【解析】本题考核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59.ABCD
  【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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