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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五、综合题
  1.【答案】
  (1)董事会审批的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40%;因此董事会无权审批该事项。
  ②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本题中,涉及乙公司事项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董事A、董事B、董事C外),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4名,未达到过半数的要求。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吸收合并丁公司的决议不合法。①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在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的4项要点均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第-,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第三,公司因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不合法。①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之-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900÷3),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330万元(5500×6%),不足以支付1年利息;②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题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数额为5500万元,因此由戊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公司债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变更总经理的决议不合法。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表决通过,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5)张某和孙某的具体情况均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在甲公司任职,但他是甲公司附属企业财务总监的直系亲属,不符合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最近-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作为持有甲已发行股份超过5%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已经离职,但没有超过1年,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结合公司法考核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方式、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等方面的规定。易混淆的主要有三点:
  第-,注意区分董事会决议事项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不同,以及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第二,注意区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同于公司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债券交易条件;第三,注意独立董事的任职与-般董事任职条件的不同之处。
  2.【答案】
  (1)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已经超过了标的额10万元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A银行的承兑记载事项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3)乙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如果后手的被背书人向其进行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背书记载的文句不会导致汇票的无效。该背书行为属于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5)工程队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题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1日,因此工程队于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6)A银行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题中该汇票已经过A银行合法承兑,因此A银行不得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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