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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该公司能再次发行5年期的公司债券为1900万元。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题中为6000×40%-500=1900(万元)。
  (3)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障碍。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易混淆的主要有两点:第-,要注意区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的不同;第二,还要注意区分股票发行条件和债券发行条件的不同。
  2.【答案】
  (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3.【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票据背书、追索权的行使、票据变造责任的承担等规定。易混淆点主要是:票据的签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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