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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5日

1、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常重要)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画图理解:甲为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委托乙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受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对外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投资人甲同意。假如乙与B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简单地说,只要是有损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事情,受托和聘用的人员都不能做。
注意: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强调是否经投资人同意,而非是否有偿。
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实施的行为有:( )
A.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B.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C.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D.挪用企业的资金借贷他人
答案:A B C D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有: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被依法处以罚款
答案:A B C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确定清算人的方式:
①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②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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