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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基础讲义4.4:票据法律制度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8月12日

  备考攻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冲刺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考题)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种类。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法的概念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则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4)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一规定主要是强调公民在票据上签名时只能使用本名。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以上四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
  3.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的代理。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2009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有( )。
  A.甲公司因退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支票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取得的支票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行为。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续表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5)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此,选项B中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因此,选项A中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选项C中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D中丁的票据权利消灭。(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考题)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权。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2008年考题)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例题·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008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抗辩的限制。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例题·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考题)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后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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