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8月14日
  • 第1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备考攻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冲刺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考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 )。(2008年)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债权转让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画,所以乙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另外,乙可以抗辩甲,则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可以拒绝丙的付款请求。所以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题·单选题】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小学应先催告乙服装厂履行,乙服装厂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
  B.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C.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D.甲小学无权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没有催告的要求)。
  (三)债务相互抵销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债务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考题·多选题】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赁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选项A不正确;(2)王某未将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选项B不正确;(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情形可以抵销),选项C正确;(4)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行使,本题属于两个不同合同,选项D不正确。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在仓储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题·单选题】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应由甲承担
  B.应由乙承担
  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查看: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计划表

  ◇ 233网校提醒广大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有效进行会计职称复习!另外,网校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学员可以选报VIP班冲刺班精讲班习题班等个性化辅导班次,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充分了解课程>>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