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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3:合同的效力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8月13日

  备考攻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冲刺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第一章中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作分析。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2006年)
  A.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买卖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买卖合同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3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此题只有选项C和选项D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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