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3日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了解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①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提示】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入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①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包括:
  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提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重点)
  1.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①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提示1】注意该规定要区分“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二者中人选不同。
  【提示2】国家出资企业中应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示3】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仅仅是提出人选,而决定权还是在股东(大)会。
  【链接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链接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例题1·单选题】对下列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有权任免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D.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依法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这-点是绝对禁止,任何机构同意都不允许)
  【例题2·判断题】张某在经营服装业务的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担任经理,同时张某拟在经营电子产业的B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张某的兼职行为需要得到A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本题中张某并不是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所以无需股东会同意。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其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4)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3·单选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决定
  B.国有独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C.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D.国家出资企业申请破产,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所以选项A错误。(2)国有独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所以选项B错误。(3)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所以选项D错误。
  3.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是指:
  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例题4·多选题】甲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拟进行改制,下列情形符合规定的有(  )。
  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属于改制的情形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改制的情形
  C.若甲公司不是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改制事项应当经本公司股东会议决定
  D.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听取职工的意见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改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才属于企业改制,选项B错误;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选项D错误。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2011年多选题】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例题5·判断题】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提示】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1】上述规定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2】重大损失: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5类经济性犯罪:终身。
  【提示3】上述限制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如果担任“其他非国有性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可以的。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全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大纲变化详解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计划 2014年全真标准预测试卷在线模考

   233网校讲师独家解读2014年中级会计师报考及备考策略点拨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