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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分公司与子公司【2011年简答题】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举例】将自然人甲比作-个公司,其四肢就相当于分公司,四肢是人身体的-部分,四肢实施的行为由甲承担;其子女就相当于子公司,子女亦是独立的自然人,-人做事-人当,因此子女的责任由子女自己承担。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二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重点)
  1.对外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对外担保
  (1)公司为他人(非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过半数”,不包括半数本身;“半数以上”(1/2以上),包括半数本身。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对此事项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是(  )。
  A.总经理
  B.董事会
  C.监事会
  D.股东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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