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4

来源:233网校 2016年7月2日

 233网校 中级会计师考试章节习题 点击进入测试 >>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4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则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章节考点:告别盲目备考,讲师为你讲解90%核心考点,点击听课>>

  小编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已进入备考阶段,快来在线测试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模拟真实考试环境,提升解题技巧,帮助考生全面备考复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手机用户可访问:https://m.233.com/zhongji/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