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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8-06-22 08:57:00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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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 变更登记要求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曰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证照和档案管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5)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新增)

  (7)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核心考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章节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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