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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大变 2020年中级经济法这四点必考!

作者:233网校 2020-03-18 08:30:00

《证券法》修订前共有十二章240条,修订后为十四章226条,条款看似减少实际上内容却有增加。尤其是在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投资者保护以及违规监管这几个方面。有以下四个方面,会对2020年中级经济法开始产生重大影响。

一、审核制度改成注册制度

注册制度.png

发行.png

二、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2)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3)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4)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5)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投资者保护

诉讼人代表制度.png

四、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列举三个)

(1)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发行人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非法募集资金的1%-5%非法募集资金的5%-50%
发行平台公司依法取缔————
直接责任人警告3万-30万50万-500万

(2)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要虚假内容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发行人——未发行:30万-60万,
已发行:募资的1%-5%
未发行:200万-2000万,
已发行:募资10%-100%
直接责任人——3万-30万100万-1000万
控股股东/控制人没收违法所得3万-30万违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万的,200万-2000万

(3)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30-6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直接责任人警告3-3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20-200万
虚假披露:50-500万
控股股东/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隐瞒导致发生)——3-3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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