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的可能性
1.注册会计师审查发现的可能性。据报道,2001年审计署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抽查了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6)。由于行业竞争严重无序(潘琰,2002)、复审制度的失效、监管处罚力度不够(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严重下降,难以做到发现并公布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
2.证监会发觉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能性。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上市和发行新股、配股,都要经过证监会审查通过。但从技术层面说,证监会不具备这种审查条件;从态度上说,证监会对查处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也并非意见一致的。按照刘峰(2001)的观点,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必须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在履行这个职责时,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注会计是否造假,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如何更好、更出色地执行中央宏观政策。从这个观点角度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态度并不是严格反对的。
3.新闻媒体调查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从“琼民源”、“红光事件”到“银广夏”等,新闻媒体都在发现会计利润操纵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但理性地说,由于新闻媒体并非职业审查机构,其审查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能力也很小;受行业影响,新闻媒体只关注影响重大的会计利润操纵案件,对一些影响不大的会计利润操纵案件无心顾及,因此其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相当小。
综上所述,我们可理性地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和公布的可能性相当小。
(二)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处罚的力度
下表是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因会计利润操纵等虚假陈述所作的处罚规定。从表中可看出,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处罚的主体包括公司本身、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而不包括相关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处罚最严厉的当属《证券法》的规定,其中经济处罚部分由证监会作出,刑事处罚部分由人民法院作出。这两个方面处罚的力度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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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刑法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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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规定 │ 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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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行│ │ │
│ │政处罚│2-2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主管人员和其│ │ │ │
│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承担的法│刑事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 │
│ 律责任 │ │ 刑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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