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税收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要对偿债资产视同销售,另一方面为避免重复计算应税所得,规定按其公允价值计算抵债金额和重组所得。如果视同销售的财产转让所得与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应确认包括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认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由此可见,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会计处理中不产生收益,而纳税处理时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只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出现损失时,两者之间的最终结果才趋于一致,但如果抵债资产提取过资产减值准备,则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补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或实际成本。
收到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2001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市价为80000元,成本为7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的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为该批存货计提了500元的跌价准备,甲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乙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105000元
减: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000-500)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17%)=13600
资本公积 21900
2.财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900
甲公司: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坏账准备 500
存货 90900
贷:应收账款 105000http://link.233.com/13445
假定,乙公司转让的材料成本及市价均为100000元,从而相应的增值税消项税额为17000元,其他资料保持不变,则甲乙两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乙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105000元
减: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100000-500)
99500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
差额 -11500
差额为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