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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规范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9日


  (三)对所在单位会计规范执行情况的基本看法

  1.对所在单位会计规范的普及与宣传情况的评价。绝大多数单位组织学习了会计规范,其中学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比例较高,分别占调查比例的92.65%和94.5%,高于学习具体会计准则86.5%的比例,这可能是因为前两者的修订或颁布比较注重宣传、业务内容较全面因而容易受到重视。而学习具体会计准则的比例又远远高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学习69.85%的比例,这可能和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并不太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关。就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后续教育基本方式看,“经常组织学习”和“集中突击学习”这两种方式较多,而采取的主要形式则是个人业余学习。

  2.对所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的评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以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会计控制的重要举措。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绝大多数比较重视,已经执行和拟订方案准备执行的比例达83.33%。大约有73.5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财务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负责。这是由于被调查者主要是财务会计工作者,他们主要从自身看问题,自我的责任意识比较强,因而忽视了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问题。我们的调查数据还显示,约有69.04%的被调查者所在单位设置了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约有68.81%的单位设置了专门的稽核岗位。

  3.对所在单位内部会计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情况的评价。良好的内部控制对于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被调查者所在单位建立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各项业务的多寡以及单位内部业务发生的频率与重要程度有关。譬如,货币资金通常是企业涉及面最广和最频繁的业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业务,许多单位建立得最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即是货币资金控制制度;而担保、对外投资和筹资业务通常在企业发生的次数有限,并且即使这些业务发生了也通常是通过特殊授权方式进行的,因而不像货币资金等常规业务那样为人们熟悉和运用。

  (四)对所在单位与会计规范建设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

  1.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运行状况的评价。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而设立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我国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相应的规则。被调查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总体上发挥了实际作用的比例分别占回答者总数的53.55%和55.03%。这说明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但对于这两项制度职能作用的发挥还没有达到比较高的满意程度。此外,多数人认为应当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保证独立董事的合理比例。接近过半数的回答者为上市公司,他们认为所在单位独立董事人数设置应在3人以上。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占公司董事总人数的数量比例,回答者选择“至少三分之一”的占49.24%,选择“不好界定标准”的占22.73%。这表明尽管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中已经有明确意见,但在被调查者心目中,对独立董事的具体数量比例还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

  2.加入WTO对我国会计影响程度的评价。加入WTO对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以及会计服务市场的完善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多数人认为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的会计服务市场格局构成将会受到比较强烈的冲击,而约占88.27%的人认为加入WTO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深化改革与完善能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加入WTO,对会计行业与其说产生了新影响倒不如说提出了新问题。多数的回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会计规范建设和执行的重点应当是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培养。约占55.93%的人认为,规范制度的监督检查环节最需要改进,其次是规范体系的主观执行环节和普及教育环节,排在最后的两项是规范体系的制订环节和修订补充环节。

  3.对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模式选择的评价。会计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经济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在会计监管方面的实践模式各不相同。调查结果显示,约59.88%的人认为我国比较现实有效的会计监管模式应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不过,无论会计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还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被调查者多数倾向于“双管齐下”的模式,不同的只是在监管过程中,有的认为主要应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有的认为主要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三、建设并不断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思考

  (一)会计规范体系内容的统筹与协调是加强会计规范建设的前提条件

  1.保持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层次特征。我国目前基本形成的会计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会计法》、会计行政规章、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四个基本层次,它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要么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形式(如德国)、要么侧重于准则的形式(如美国)、要么侧重于制度的形式(如法国)不同,我国会计规范采用了法律规范、准则和制度多种形式并举的模式,这既保证了会计规范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考虑了会计工作在实际运用中的灵活性;既考虑了我国未来会计发展的国际化需要,又兼顾了我国现阶段会计工作实践的国家特色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规范建设上原则性与灵活务实性的统一。

  2.淡化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建设中的“准则”和“制度”之争。在会计规范的制定形式上,无论是“准则形式”还是“制度形式”都不重要,形式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内容,准则和制度都只是会计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关键是会计规范的实质性内容。它究竟是提供标注详细的“地图”还是原则指引的“导游图”,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会计人员素质较差时,只有提供比较详细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会计规范,才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而当经济发展已经达到比较高水平、会计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较高的专业素质时,会计规范已经难以穷尽具体的会计业务和事项,此时则没有必要制定详细具体的规则型会计规范。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双轨制”会计核算规范,兼顾了会计的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双重理念,协调了会计的国际化和国家化的双向关系,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征并充分考虑了我国特定会计环境的一种合适模式。

  3.既要注意不同会计规范的体系和内容的统筹规划,又要注意会计规范的建设和执行环节的协调统一。在会计规范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解决它的制定机制与执行机制的统一性问题,既不可以无法可依或因法制缺位而导致法制控制缺位,也不可以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应当严加防范的是那种通过篡改法制或出卖法制而侵占别人经济利益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会计规范的科学制定与严格执行的关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制管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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